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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督算考核執行違章建築之處理,特依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設臺中縣處理違章 建築督導協調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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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會報置委員九人,由縣長指派主任秘書為委員兼召集人外,其餘委 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 本府工務局局長。 (二) 本府建設局局長。 (三) 本府地政局局長。 (四) 臺中縣警察局局長。 (五) 臺中縣消防局局長。 (六) 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課長。 (七) 本府工務局工程隊隊長。 (八) 本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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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 違章建築策劃處理之協調督導事項。 (二) 違章建築查報、勘查、認定及拆除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 違章建築防範疏導之處理協調事項。 (四) 取締違章建築重大阻礙之協調解決事項。 (五) 處理違章建築經費之籌措解決事項。 (六) 違章建築重大未了案件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 處理違章建築績效之獎懲評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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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幹事一人至二人, 由本府工務局局長指派業務有關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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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會報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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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會報每年度辦理年度考核一次,平時考核三次,並視實際需要專案 考核,考核表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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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會報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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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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