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原住民國民教育,提高原住民國民教 育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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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以本府教育處為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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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府應指派督學,視導原住民學生教學輔導相關業務,每學年至少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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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原住民學生,其成效優良者,由學校報本府給予敘 獎或獎狀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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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為鼓勵國民中、小學教師從事原住民教學研究創新,本府應補助教學研究 觀摩經費,其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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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團體保險費,由本府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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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其教科書由本府免費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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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文具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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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原住民國民教育,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原住民傳統文化與藝術之相關活動。 二 親職教育、生活輔導及學習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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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府得指定原住民學生比率最高之一至二所學校設立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 中心,充實設備,發揮示範功能,並提供原住民教育研究及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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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府對於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得專款補助辦理充實設備、教學、研 究、諮詢服務或維護修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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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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