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委辦內容: 臺中縣 (以下簡稱本縣) 各已設有午餐廚房學校之廚房勞務經營管理 及食材之採購。
|
|
二 供應對象: 限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及教職員工,不得對外營業。
|
|
三 廠商資格: 政府有關單位登記合格餐飲業,領有經濟部工廠執照,並具有餐飲相 關業務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
|
四 食譜規劃: 應由營養師依衛生署公布之國人營養標準設計菜單,以三菜一湯一水 果為原則。
|
|
五 食材採購: 業者供應食材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並提出衛生檢驗合格證明 (如屠 宰證明‧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CAS、GMP 等) ,經校方發現不符 規定者,應責成業者立即處理改善並負起相關責任。
|
|
六 人員聘僱: 由業者自行遴用經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之人員。其管理、辭退 由業者自行決定,但經校方發現不適,廠商應即解僱另行僱用,不得 異議。
|
|
七、廚房設備: 業者對校方提供之場地設備有清潔、維護、保養、修繕之責任,並保 持完整。如需修改或增加設備,需事先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經校方同 意後,始得辦理。學校午餐設備之折舊準備金由學生午餐基本費項下 提故總收學生午餐費百分之一之金額,並由業者相對提撥。
|
|
八 監督輔導: 校方應成立午餐管理委員會 (含校內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代表) , 隨時督導業者供餐品質及人員服務,以確保飲食衛生安全。
|
|
九、經費: 業者應自行負擔聘僱人員薪津及其應有權利等相關費用。
|
|
一○ 契約訂定: 校方應與業者簽訂契約,以確保校方權益。
|
|
十一、午餐費用: 學校依合約按月或分期向學生收取午餐費,但不得高於原校外訂餐 盒之收費標準,業者於每月末日依參加人數檢據向學校請款。收取 學生午餐基本費不得超過學校自辦午餐之收費標準。
|
|
十二、營養教育: 業者應主動提撥學生午餐費百分之二供學校辦理營業教育宣導工作 及出版相關刊物。
|
|
一三 各校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午餐公辦民營事宜。
|
|
一四 本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辦理學校依事實需要與業者商訂明確契 約規範之。
|
|
一五 本注意事項經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