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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完成 國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依補習及 進修教育法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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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中學 (含高級中學) 附設國民中學補習 學校 (簡稱國中補校) 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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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府依實際需要得於每一鄉 (鎮、市) 設立國中補校,其設立由本府 教育局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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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國中補校所需之數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中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視聽、教具等設備,並 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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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行政人員及教 師,行政人員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其員額及工作補助費 ,兼職交通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一) 、附表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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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國中補校行政人員,其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訂定 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國中補校行政人員享有休假,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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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國中補校師資任用,任課時數,鐘點費計支方式如下: (一) 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教師授課時數,國中 與補校兼、代課合計以九小時為限。但為解決部分國中補校師資不 足問題,如在日校未兼、代課者,學校得專案報請本府核准由該校 教師在其附設國中補校兼課九小時。 (二) 各機構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授課者,每週以四節為限。 (三) 依課程需要,得聘請校外大學畢業或具專長人士任教,每週以四節 為限。 (四) 所有兼課教師授課鐘點費,各依實際授課時數比照國中教師鐘點費 標準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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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國中補校主任或組長兼任導師,以國中補校師資不足,專案報請本府 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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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國中補校新生入學須年滿十五足歲。但國中肄業生如輟學滿一年以上 或因家庭清寒,家庭變故中輟,經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專業輔導人員勸 導無效者,准予轉入國中補校,其餘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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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中補校學生之學籍,應報請本府核定。學生入學或轉學不受學區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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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國中補校每班學生人數十二人至三十五人。山地及偏遠地區得視實 際情形酌予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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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補校任課教師敘獎,授權各校於每學期結束時經考核績效優良者, 依臺中縣教育人員獎勵要點辦理嘉獎一次,行政人員由本府教育局 評定績優者,奉縣長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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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國中補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本府財政有困難時,得 報請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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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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