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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貫徹執行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之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 (以下簡 稱行政執行處) 強制執行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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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府對於違反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經過合法催繳,受處分人 仍不繳納,應檢附下列文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一) 移送書及其電子檔。 (二)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為避免 執行名義之原件於移送過程中遺失,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得檢附 加蓋騎縫章之執行名義及送達證明文件影本。 (三)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 委任書及雙掛號郵票。 (六) 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使用行政執行處之制式表格並載明義務人姓名、 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 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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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違反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之移送: (一) 案件移送前之審查: 1 處分書、裁定書是否已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及其證明 (送達證明書 或郵局雙掛號回執) 。 2 催繳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催告函是否已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及其證明 。 (二) 移送方式: 1 以機密文件掛號郵寄行政執行處。 2 以機密文件親自送達行政執行處收發室。 (三) 繳費: 行政執行案件不徵收執行費。但因行政執行而支出之必要費用 (如 郵資、登報費等等) ,應由移送單位先行預納,嗣後再由執行所得 金額中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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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為利於行政執行處之執行,並簡化義務人清繳案款之流程,移送單位 於移送時應一併提供在銀行開設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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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移送單位如以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具體指 明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以利行政執行處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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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府各類待移送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移送單位發現義務 人之財產已經法院查封者,如欲就該同一財產強制執行,應於執行程 序終結前將該執行名義連同卷宗逕送該執行法院聲明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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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後應即與行政執行處密切連繫,配合辦理強制執 行並以電話或其他方法催促受處分人 (義務人) 自動繳納以免強制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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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依行政執行處通知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並引導承辦書記官、執達員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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