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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查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3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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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審
    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本要點申請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申請人以依臺中縣縣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規定租用縣有基地之承租人為限。

三  申請人承租縣有基地,符合臺中縣縣有基地租賃契約約定者,得申請
    核發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格式如附件一) 。

四  申請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二) 。
 (二) 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 。
 (三) 租賃契約影本。
 (四)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位置圖。
 (五) 都市土地應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
 (六) 原有房屋現況照片 (房屋四周外貌) 。
 (七) 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四、五) 。
 (八) 改建、修建、增建及新建之建築平面設計圖或規劃草圖。
    縣有基地為空地時,免附前項第 (六) 款證件。

五  申請核發縣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案件,由土地管理機關 (單位) 受理
    ,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書面審核。
 (二) 現場勘查 (格式如附件六) 。
 (三) 經審核同意核發者,由管理機關 (單位) 簽報本府核定,並提本府
      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送請縣議會同意並
      報行政院核准後,由管理機關核發。
 (四)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有效期間為一年,逾期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