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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行政院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台八十九內一七六一○號函核定 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 第五點及第 六點規定及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五二一 一號函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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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辦理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分初步評估 與詳估,初步評估供快速篩選優先評估順序對象之用。經初步評估判 定為無疑慮者,得不必進行詳細評估;判定為大疑慮及甚有疑慮者, 除拆掉重建外,應進行詳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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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應委由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 技師公會、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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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辦理第三點工作之相關專業團體,應遴選經專業輔導團體講習並持有 講習證明文件之專業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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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府應依適用本方案之下列建築物,優先彙整建築物清冊送內政部營 建署,以為核撥補助經費之依據: (一) 消防及警務機關執行公務之建築物。 (二) 區域級以上醫院、省 (市) 、縣 (市) 立醫院及衛生局 (所) 等醫 療機構建築物。 (三) 各級政府防災中心令辦公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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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府之補助經費包含: (一) 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經費五十萬元。 (二) 相關行政業務費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三) 建築物基本資料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經費。其中調查及初步評 估費用參考標準;每件 (每棟建築物) 調查初步評估費六千元,規 模三千平方公尺 (含) 以上者調查初步評估費八千五百元為原則。 非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只進行建築物基本資料調查而無進行耐震 能力步評估,評估人員依現況勘查及專業研判提綜合建議時,調查 初步評估四千元,規模三千平方公尺 (含) 以上者調查初步評估費 五千五百元為原則。 (四) 前款初步評估表之檢視、整理、統計及校核等作業,本府應另行編 列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之作業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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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接受委託第五點建築物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相關專業團業體, 應於完成初步評估,將評估結果送達本府主管機關備案後,請領調查 評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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