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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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教育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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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臺中政府 (以下 簡稱本府) 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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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補助收入。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學雜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租借管理收入。 七、門票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本基金孳息收入。 一○、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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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縣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教育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教育改良資產支出。 一○、其他教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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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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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應於本府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 算程序撥充基金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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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結繳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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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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