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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終身學習資源中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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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終身學習理念,提供國民進修學
    習之多元管道,特設立臺中市終身學習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社
    教科科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主任所指定之資源中心所在學校校長
    兼任。並設行政組、教研組、編輯組、資訊組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
    、組員若干人,由主任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社區相關專業人士
    聘兼之。
三、本中心各組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 
      1.擬訂終身學習年度工作計畫。 
      2.經費運用及核銷。 
      3.本中心設備及資源之管理維護。 
      4.其他交辦事項。 
(二)教研組 
      1.蒐集國內外之終身學習教育文獻資料、研究報告或出版品。
      2.推動終身學習教育之教學觀摩。 
      3.研發及推廣終身學習教育之活動及教學改進事項。 
      4.編繹或出版研究報告及其相關出版品。 
(三)編輯組 
      1.蒐集、編輯及出版各種終身學習教育教材。 
      2.編輯並發行終身學習教育簡訊。 
(四)資訊組 
      1.規劃及充實終身學習教育網站,提供教師及成教學生參考。
      2.提供各項終身學習相關資訊。 
      3.蒐集及儲存本中心相關活動資訊。
四、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主任聘兼之。
五、本中心每半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中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本中心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