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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助本縣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 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服務事項,依教育部頒布民間辦 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第三條及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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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縣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辦理下列特殊 教育事項,得向本府申請獎助: (一) 身心障礙學生之復健與輔導。 (二) 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之親職教育推展。 (四) 辦理身心障礙校園宣導活動。 (五) 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專案核准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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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縣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辦理前點所列 特殊教育事項,得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檢附下列相關資料提出 申請: (一) 申請表。 (二) 組織章程。 (三) 設立宗旨、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四) 實施內容。 (五) 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六) 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如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捐 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不得重複申領。 (七) 預期效益。 (八) 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並加蓋申請單位之關防。 (九) 其他與申請案有關且有助於審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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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府辦理本要點獎助工作,應根據申請者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及實際 需要情形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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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每項申請計畫,依中央對臺灣省各縣 (市) 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第四點第六項第二款,每一年度最高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四萬元 為原則。但申請獎助團體或福利機構設立宗旨與目的及主要任務符合 該要點第四點第六項第三款第三目為從事身心障礙業務推展之弱勢社 會團體,則獎助以不逾申請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不超過新臺幣十 萬元且每年最高獎助二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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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獎助之機構或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彙齊下列資料裝訂成冊 ,於封面註明單位全銜、活動名稱、辦理起迄時間、地點及成果,並 於每年十一月十日至十一月二十日送本府審核: (一) 接受獎助之活動計畫書。 (二) 辦理活動內容之成果報告,包括傳單、公文、上課研習簽到簿、學 員名冊、附日期活動照片及說明。 (三) 辦理活動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如 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及 各項支出憑證 (受部分捐助時得檢附影本) 等收支決算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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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補助或獎助之團體不得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同一機關內之各單位 申請補助或獎助,僅能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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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依本要點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 違反第七點及前項規定者,本府除追回獎助經費,並停止獎助三年外 ;有違法情事者,併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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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依本要點受領獎助者,應詳細列帳,以備本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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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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