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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管線挖掘工程代辦道路修復費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880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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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縣轄管道路之管線挖掘工程代辦道路
修復管理業務,有效運用代辦道路修復費(以下簡稱本代辦道路修復費)
,加強財務管理與監督,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交通旅遊處為執行單位。
第 3 條
本代辦道路修復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本府代辦之管線挖掘道路
    修復費用。
二、本代辦道路修復費孳息收入。
三、私人或團體捐贈之研究、規劃經費。
第 4 條
本代辦道路修復費應在本縣縣庫代理機關設立專戶儲存並委託縣庫代理機
關承辦收支事項。
第 5 條
本代辦道路修復費之管理及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挖掘工程之路面修復工程。
二、本縣轄內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三、道路人、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四、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五、辦理道路及交通安全維護管理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六、有關道路上之各項公共設施如交通工程設施、照明設施、排水設施等
    改善工程。
七、其他有關道路維護管理工作所需之經費。
第 6 條
本辦法之經費以代辦方式執行,其會計處理,悉依會計法、公庫法、審計
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