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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大學以提供縣民終身學習環 境,提昇民眾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社會公 民,特依終身學習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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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社區大學,指提供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民眾終身學習進修之 非正規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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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區大學開設課程以學術課程、社團生活課程及生活藝能課程三大類 為原則,並配合本府縣政發展需要開設現代公民學程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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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區大學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行辦理:由本府所屬各機關(構)或本縣各級學校辦理。 (二)委託辦理:由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依法登記之財團 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接受本府委託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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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區大學採委託方式辦理時,應由辦理單位提出經營計畫書,並負責 場地規劃、經費籌措、師資延聘、課程規劃及經營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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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區大學接受委託辦理時,本府得指定所屬機關(構)或學校協助提 供社區大學所需借(租)用之土地、建築物、設施設備、水電等,並 視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經費予場地所屬單位,但不足部分由受委 託單位自行籌措,其實施計畫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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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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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區大學採學分制,每學分以十八小時為單位,學員每期修習課程之 上課出席時數達該課程五分之四以上者,得由本府或辦理單位頒發學 分證明;如修習課程達社區大學所定課程學分總數一百二十八學分者 ,得由本府核發結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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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區大學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項,由本府終身學習及家庭教 育推展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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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對社區大學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輔導,並每年予以評鑑。評鑑 實施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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