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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第二辦公大樓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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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為民服務事項,發揮一處收件全
    程服務之單一窗口功能,提升便民服務品質,增進市民福祉,特設置
    臺中市政府第二辦公大樓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中心服務事項如下:
(一)法令諮詢業務。
(二)解答市政問題。
(三)提供市政及相關文宣資料。
(四)協助繕寫申請書表。
(五)受理或協助辦理各項申請案件。
(六)受理或輔導急難救助之申請。
(七)受理陳情、請願及申訴案。
(八)其他市政便民服務事項。
三、本中心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八點至十二點,下午一點三十分至五點三
    十分,例假日休息。
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高級人員兼任,承市長之命,綜
    理本中心業務。
五、本中心置民政組、建設組、工務組、經濟組、社會組、教育組、交通
    旅遊組、勞工組、環境保護組、警政組、消防組及服務組等,每組設
    服務窗口一處。
六、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有關單位或附屬機關派員兼任,並派
    遣熟諳法令及業務之正式或約聘僱人員一人至二人,在本中心各組窗
    口擔任相關業務之服務。
七、本中心服務人員受理市民申請、查詢時,態度應親切誠懇,洽談問題
    如超越權責範圍或非個人所能解答,應請業務熟諳人員答覆,並依臺
    中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辦理。
八、本中心人員應準時上、下班,請假應由原服務單位主管核准並派遣代
    理人員副知本中心主任後,始得離開工作崗位。
九、本中心服務人員考核及獎懲如下:
(一)本中心主任應對服務人員之品德生活、工作及勤惰不定期考核並作
      成記錄,送原服務單位主管,作為升遷考核及續聘之依據。
(二)本中心服務人員處理問題適當、態度和藹、服務熱忱有具體優良事
      蹟者,本中心主任得專案或定期簽請敘獎。
(三)本中心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主任得視情節輕重依相
      關規定報請議處,並得請求原派遣單位(機關)重新遴派人員換補
      :
       1.懈怠職務者。
       2.行為失檢者。
       3.不遵從主管人員工作指揮者。
       4.上班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5.服務態度惡劣、工作績效不彰至影響本中心榮譽者。
十、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計畫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