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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頒定教育部推動認輔制度實施要點及內政部頒志願服務 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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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的: (一) 鼓勵教師志願認輔學校適應困難學生及行為偏差學生,協助其心智 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順利成長與發展。 (二) 結合志願投入認輔人力資源,落實照顧需要關懷學生,導引學生身 心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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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施方式: (一) 認輔教師及志工遴選辦法: 1 認輔教師:凡中小學合格教師具有輔導熱忱者,並以曾接受輔導 專業訓練者為優先。 2 認輔志工:退休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大專院校學生或社會熱 心人士完成輔導知能研習後,由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或 授權學校聘用之。 3 結合學校家長會學童關懷委員會人力資源,強化認輔功能。 (二) 實施對象: 1 以適應困難學生、行為偏差及中輟復學生為優先實施對象。 2 單親家庭學生、原住民學生、身心障礙學生、殘障人士子女、家 庭暴力受虐或遭性侵害學生及其他需關懷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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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學校執行事項: (一) 導師發現學生曠課,應以電話連絡或家庭訪問了解學生動向,主動 與輔導室聯繫尋求協助。如學生曠課連續滿三天,應立即填寫中輟 校內通報單 (需有三天之輔導情形) ,向訓導處生教組通報,並依 臺中縣國民中小學中輟學生通報及復學處理流程表之規定辦理。 (二) 成立鑑定安置輔導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學校每月適應困難 、行為偏差學生及中輟學生輟復學等學生人數統計,進行中輟成因 分析,研議討論中輟復學輔導計畫、認輔工作執行計畫及執行情形 。 (三) 選擇編配接受認輔教師或協助學生安排認輔教師之原則如下: 1 鼓勵教師志願參加認輔工作,認輔教師之安排以班級導師為第一 優先。如班級導師已擔任二位學生認輔工作時,則另安排合適認 輔教師進行認輔工作;但原班級導師仍需配合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 2 認輔教師視實際需要,配合本縣張姊姊輔導中心之輔導員、校外 會教官、輔導替代役男、認輔志工或其他社會人力資源進行中輟 復學輔導工作。 3 每週安排固定時間進行校內個案認輔工作;個案如屬中輟生,得 協同輔導組長 (老師) 或教官、志工等前往案家或個案活動場所 進行個案追蹤輔導。 4 個案如經警察單位尋獲時,需配合學校訓導處進行輔導工作,並 協助班級導師處理復學事宜。 5 個案如屬轉學生、非原班學生或社工轉介之保護個案時,暫由輔 導室相關人員擔任認輔工作;俟編入適當年級後,交回導師或安 排認輔教師持續輔導。 (四) 甄選具有專業輔導知能之退休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大專院校學 生或熱心輔導人士擔任認輔志工。 (五) 規劃認輔教師、志工及學童關懷委員參與相關輔導知能研習。 (六) 安排認輔教師、志工接受本縣鑑定安置輔導及宣導委員會、輔導計 畫輔導團及張姊姊輔導中心之專業督導。 (七) 策劃個別輔導、團體輔導及個案研討會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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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認輔人員工作事項: (一) 認輔教師或退休教師志工: 每位認輔教師認輔一至二位學生,並配合學校輔導室進行各項追蹤 輔導工作如下: 1 晤談認輔學生:以每二週一次,每次三十分鐘。 2 電話關懷認輔學生:利用晚上或假期進行,每月一次。 3 實施家庭訪問:有必要時進行,平日亦可用電話與認輔學生家長 溝通。 4 參與輔導知能研習會與個案研討會:配合輔導室規劃進行。 5 接受輔導專業督導:配合輔導室安排進行。 6 記錄認輔學生輔導資料:簡略摘記晤談、電話聯絡、家庭訪問大 要。 (二) 大專院校學生、學生家長或其他民間團體志工: 以小組為單位,協助學校適應生活困難、行為偏差及中輟復學生之 輔導工作為主。如學年度經評定具專業輔導知能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得配合學校輔導室進行家庭訪問等各項追蹤輔導工作,訪問紀錄 表如附格式 (附表一) 。 (三) 學童關懷委員: 1 按需關懷學童名冊,視學童關懷委員會本身之人力、物力、財力 及學童關懷之程度,訂定可行方案,進行訪視與協助。 2 視個案狀況及訪視學童學區村里分布情形研定訪問之時間與次數 。對家境清寒或變故而不能入學者,結合地方宗教寺廟、公益事 業或文教團體協助,給予貧戶、急難救助或其他經濟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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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輔學生資料管理: (一) 受輔學生輔導資料,由各校輔導室以紀錄冊或電腦磁片統一建檔保 管,並會同認輔人員適時更新。 (二) 認輔人員得借用認輔學生輔導資料,但必須遵守保密倫理,妥為保 管,更新之資料應適時知會輔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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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教師專業督導: (一) 參加認輔工作人員,得優先參加教育部、師資培育機構或本府所辦 理之認輔教師專業輔導知能研習、個案研討會,並接受本縣鑑定安 置輔導及宣導委員會或輔導計畫輔導團之專業督導。 (二) 本縣鑑定安置輔導及宣導委員會及輔導計畫輔導團,應針對學校認 輔制度工作之推動,實施學年度定期訪視評鑑,協助解決學校認輔 工作衍生問題,增進教師專業輔導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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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評鑑措施: 學校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將當學年度執行認輔工作成果冊及參與認 輔工作之教師、志工認輔紀錄提報本縣鑑定安置輔導及宣導委員會進 行評鑑,以評定績效優劣。其評鑑資料及方式如下: (一) 評鑑資料: 1 中輟學生校內通報單、家訪紀錄表及警察局尋獲偵查紀錄。 2 召開中輟生復學個案輔導計畫會議紀錄 (如表一、二) 。 3 個案認輔紀錄 (認輔教師、認輔義工、教官、輔導替代役男或學 童關懷委員) 。 4 資源式中途班學生輔導紀錄。 5 中輟學生輟復學人數統計表及中輟成因分析表 (含輟學人數 (率 ) 、再輟人數 (率) 、家訪次數、復學人數 (率) 、尋獲人數、 失蹤人數等) 。 (二) 評鑑方式: 1 學校自評: 學校依據學校推動認輔工作評鑑自評表 (如附表二) ,進行自我 評鑑,連同評鑑資料提報本縣鑑定安置輔導及宣導委員會評核。 2 實地評鑑: 本縣鑑定安置輔導及宣導委員會檢視各校自評表及相關評鑑資料 ,視實際需要實施實地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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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獎勵方式: (一) 學校: 學年度經評選優等五校、甲等十五校。評選優等者,校長及相關人 員三人各記功一次;評選為甲等者,校長及相關人員三人各記嘉獎 二次。 (二) 認輔教師: 1 輔導中輟生復學持續穩定就學三個月以上者,頒給認輔教師獎狀 一幀。 2 學年度經評選優等十人、甲等三十人。評選優等者,記功一次; 評選為甲等者,記嘉獎二次。 (三) 認輔志工: 1 每學年度由各校推薦經評選為績優者,頒發獎狀一幀。 2 服務表現優良者,除由服務學校於志工服務紀錄冊登錄服務時數 外,得申請列入學生推甄或教師甄試之重要參據。 3 服務績優之認輔志工團體或學校家長會學童關懷委員會者,頒發 感謝狀一幀。 (四) 推舉績優有功人員專案報本府從優敘獎,並將執行認輔制度成功之 個案,在本府教育局教育行政網路系統介紹輔導案例,公開表揚。 (五) 評列丙等以下學校或認輔人員,應提報改善計畫,並列入追蹤輔導 。仍未改善者,除列入年度校長成績考核參據外,視實際需要提昇 認輔教師或志工專業輔導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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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計畫經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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