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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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假日或尖峰時段,得採下列累進費 率計費: 一、第一種累進費率:第一小時以原訂費率計費,第二小時起每小時以原 訂費率之二倍計費。 二、第二種累進費率:第一小時以原訂費率計費,第二小時以原訂費率二 倍計費,第三小時以原訂費率三倍計算,以此類推。 前項每小時收費金額,不得逾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收費標準上限。 第一項適用累進費率時段,應於實施七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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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停車場得發售停車月票,採下列優惠方式收費: 一、指定區段票:指得於特定之本市公有公營停車場停車。 二、非指定區段票:指得於本市公有公營之停車場停車。 前項停車月票之售價、停車範圍、購買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臺中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另行公告。 停車月票售價之調整,應於公告前召開說明會,並於公告後函請臺中市議 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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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府得視停車場之營運、停車使用率及特殊情況需要等,採折扣優惠方式 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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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民眾辦理婚喪喜慶、祭典、房屋裝潢、修繕新建或其它活動需借用停車格 ,經向相關單位取得許可證明者,並應於借用三日前向本府交通處提出申 請,車格借用得採折扣優惠方式收費,收費標準按每日費率之半價乘借用 車格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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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府及所屬機關舉辦之公益活動,需借用路外停車場時,應於借用前十日 向本府交通處提出申請,在不影響停車需求情形下得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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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辦法之停車月票發售及免收停車費車輛之查核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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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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