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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宗教團體捐資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獎勵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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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宗教團體運用其資源興辦或贊助
    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以發揮宗教功能,增進社會福祉,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宗教團體為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
    團體。
三、本要點所稱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如下:
(一)公益慈善事業: 
      1.兒童福利:設置托兒所、育幼院、兒童收容教養、兒童康樂中心
        等兒童福利機構及推動兒童保護工作等事項。
      2.青少年福利:設置青少年輔導、服務、收容教養及育樂等福利機
        構、推動保護工作、獎助學金。
      3.婦女福利:推動婦女福利服務、職業訓練、親職教育、婦女保護
        與安置、婦女成長教育等事項。
      4.老人福利:設置老人安養、療養及育樂服務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
        等事項。
      5.殘障福利:設置殘障福利機構及提供殘障者教養、職業訓練、就
        業、諮詢、育樂、復健等服務及資助促進殘障福利服務發展等相
        關事項。
      6.社區福利: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文化體育及精神倫理建設
        等事項。
      7.一般福利: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救助、急難災害救助、冬令
        救濟、清寒學生獎助、巡迴醫療義診等事項。
(二)社會教化事業: 
      1.社會教化:舉辦宗教、生活、文化、藝術、資訊、健康、人際關
        係等講座、辦理反煙毒、反雛妓宣導活動或設置中途之家、戒毒
        中心等事項。
      2.文化建設:興辦學校、圖書館、出版優良刊物、電化弘法教育、
        活動中心文康育樂設施、配合地方節慶,舉辦傳統優良民俗技藝
        活動、加強文化資產與古蹟之保存、維護宣揚工作及各種語文教
        學研習等事項。
      3.端正禮俗: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倡導婚喪喜慶節約,改善不良喪
        葬及其他習俗、事業等事項。
      4.其他事項:其他有益於社會教化、淨化人心等事項。
四、各區公所應輔導轄區內宗教團體健全組織,並鼓勵按其財力興辦公益
    慈善事業,加強社會福利及教化事業之推行。
五、宗教團體全年度內單獨或聯合捐資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
    其成績優良者依下列標準獎勵:
(一)捐資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以上者,除由本府獎勵外,並報請
      內政部獎勵。 
(二)捐資達三十萬元以上者,由本府獎勵。
(三)從事社會教化事業具有特殊貢獻、聲譽卓著者,由本府獎勵或專案
      報請內政部獎勵。
    前項獎勵得由本府依年度預算及各宗教團體興辦金額、辦理績效頒發
    獎狀、獎牌、匾額或其他具記念性之獎勵品。
六、宗教人士德行不良或金錢來源不當者不予獎勵。
七、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每年三月底前),將轄區內各宗
    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之具體事實,填造請獎績優事
    蹟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資料影印二份,報送本府民政處彙辦。
八、各區區公所對所函報受獎勵宗教團體,應詳為審查,必要時得派員實
    地訪問查證。
九、捐資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金額之認定及計算,應以該年度內實際支付
    有據可稽者為限,並避免重複計算;至以固定設施興辦公益、慈善事
    業及推行社會教化而收有費用者,其金額之核計應扣除當年度收取之
    費用。
十、各區公所推行本要點績效,列入各區年度民政業務工作考核。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