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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為加強闡揚孔孟思想 ,推行復興中華文化,及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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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凡須借用本所場地者,得申請使用之;經核准使用者應負借用場地之 一切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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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應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如拍攝影片,並應檢附 左列文件,送請本所轉報臺中市政府審核: (一) 行政院新聞局拍攝電影證明函件。 (二) 劇本 (故事大綱) 。 (三) 使用本所場地概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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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拍攝影片經核准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三日,預繳財 物破損暨場地損害賠償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俟使用後經本所檢查無 破損財物、場地及其他一切設備時,無息退還之。但自行放棄使用時 ,已繳納之保證金,得申請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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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經核准使用之場地,因有特殊需要 (政府舉辦之活動) 必須收回時, 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申請 者不得異議及請求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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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所應即停止使用: (一) 使用目的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者。 (二) 使用時有損及本所建築與設備之虞者。 (三) 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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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使用本所場地時,原有之設備或公物,不得任意或改變,如有破損情 事,應由申請人於使用後三日內自行修復,如未於限期內修復時,得 由本所代為雇工修復並在其保證金項下抵付賠償,多還少補。至場地 如須佈置,事前應徵得本所同意後輔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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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拍攝影片,不得逾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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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使用時間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申請人應按日自行雇工,配合本 所整理清掃場地,以維護環境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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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使用期間,如需使用本所之用水時,須先行洽商,於事後按實際使 用數量給付費用,並由本所解繳市庫。但電氣部分為顧及安全不予 供用,申請使用者自行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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