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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確保本 府辦公室之安全與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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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單位處理陳情請願事件,應依本要點審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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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處理陳情請願,係指民眾為爭取或維護其權益,向權責 單位陳訴時,預防其突發失控情事,擴大變質,影響本府辦公室之安 全與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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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各單位對於所主管之業務施政措施,有影響民眾權益.因而導致 不滿情事者,應予以改善或疏導;發現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時,應依情 況發展,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機先疏處解決爭議,平撫民 怨,使民眾跋涉辛勞消弭於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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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眾集體至本府陳情請願,由駐衛警掌握現場狀況配合警力支援維護 現場秩序,將群眾疏導於本府廣場前之適當位置,以免妨礙民眾洽公 及車輛進出,並通知政風處、新聞處及權責單位到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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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權責單位對於群眾之訴求應相指派專人,聆聽陳訴或接受陳情書並 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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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權責單位接受群眾陳情時,得視陳情內容繁簡程度及現場狀況,決定 請陳情群眾派代表至本府內部適當場所溝通意見,但應避免影響辦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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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權責單位對於民眾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 ,以同理心,積極瞭解處理,避免對立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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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若陳情群眾情緒激動堅持首長出面說明時,除由警力維持現場秩序外 ,權責單位主管應針對目的事項主動出面向現場民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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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於個別民眾陳情,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規定辦理,遇有情緒激動高聲喧嘩或精神異常有肢體暴力傾向民眾, 嚴重影響辦公室之安全與安寧,各單位應通知駐衛警處理,駐衛警於 接獲通知後應迅速趕赴現場,維護現場秩序並通知警方派遣警力支援 ,對方為女性時應通知女警到場,將其勸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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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件結束後,應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妥擬應變措施,機 先疏處事先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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