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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暨各區公所推展法律扶助業務經費編列原則(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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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政府部分:
 (一) 交通費:聘請律師為法律扶助顧問,依所聘人數按次編列交通費。
 (二) 人事費:
      1 酬勞費:聘請法律扶助顧問或其他專家學者擔任法律常識講座,
        每年四次,每次二小時,講師鐘點費按規定標準核實編列。 (八
        十九年度講師內聘者每小時以八○○元;外聘者每小時一、六○
        ○元計,如以後年度度有調整者,隨同調整) 。
      2 加班費:因應業務特殊需要,於上班時間以外辦理法律扶助行政
        業務及相關活動,依加班費支給規定核實編列。
 (三) 業務費:
      1 檢討會費:文具、紙張、印刷、誤餐、會場佈置等費用以聘任之
        法律扶助顧問及全市區公所民政課長、兼任調解委員會秘書及有
        關業務主管合計人數,核實編列。
      2 表揚費:表揚績優法律扶助顧問,依照聘任法律扶助顧問人數四
        分之一計,每年一次,每人頒發獎牌、市長招待餐費及其他費用
        ,核實編列。
      3 紀念品費:於年度終了,贈送法律扶助顧問紀念品一份,以示慰
        勞,每人以一、○○○元計,依合計人數、核實編列。
      4 一般業務費:一般宣傳、印刷刊物、郵電、文具紙張、其他開會
        誤餐費及其他費用,依區公所數,核實編列。
 (四) 旅運費:督導考核、業務輔導及開會等旅費,核實編列。
二  區公所部分:
 (一) 人事費:
      1 酬勞費:與市政府同。
      2 加班費:因應業務特殊需要,於上班時間以外辦理法律扶助及相
        關活動,依加班費之支給規定核實編列。
 (二) 業務質:一般業務費:分區服務之區公所及法律扶助服務處所需文
      具、紙張、印刷、郵電、一般宣傳、誤餐費及其他費用,核實編列
      。
 (三) 旅運費:分區服務之區公所有關業務承辦人及相關主管人員,參加
      檢討會及其他業務聯繫費,核實編列。
 (四) 設備費:分區服務之法律扶助服務處所需設備,由各區公所衡酌實
      際需要,核實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