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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政府部分: (一) 交通費:聘請律師為法律扶助顧問,依所聘人數按次編列交通費。 (二) 人事費: 1 酬勞費:聘請法律扶助顧問或其他專家學者擔任法律常識講座, 每年四次,每次二小時,講師鐘點費按規定標準核實編列。 (八 十九年度講師內聘者每小時以八○○元;外聘者每小時一、六○ ○元計,如以後年度度有調整者,隨同調整) 。 2 加班費:因應業務特殊需要,於上班時間以外辦理法律扶助行政 業務及相關活動,依加班費支給規定核實編列。 (三) 業務費: 1 檢討會費:文具、紙張、印刷、誤餐、會場佈置等費用以聘任之 法律扶助顧問及全市區公所民政課長、兼任調解委員會秘書及有 關業務主管合計人數,核實編列。 2 表揚費:表揚績優法律扶助顧問,依照聘任法律扶助顧問人數四 分之一計,每年一次,每人頒發獎牌、市長招待餐費及其他費用 ,核實編列。 3 紀念品費:於年度終了,贈送法律扶助顧問紀念品一份,以示慰 勞,每人以一、○○○元計,依合計人數、核實編列。 4 一般業務費:一般宣傳、印刷刊物、郵電、文具紙張、其他開會 誤餐費及其他費用,依區公所數,核實編列。 (四) 旅運費:督導考核、業務輔導及開會等旅費,核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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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區公所部分: (一) 人事費: 1 酬勞費:與市政府同。 2 加班費:因應業務特殊需要,於上班時間以外辦理法律扶助及相 關活動,依加班費之支給規定核實編列。 (二) 業務質:一般業務費:分區服務之區公所及法律扶助服務處所需文 具、紙張、印刷、郵電、一般宣傳、誤餐費及其他費用,核實編列 。 (三) 旅運費:分區服務之區公所有關業務承辦人及相關主管人員,參加 檢討會及其他業務聯繫費,核實編列。 (四) 設備費:分區服務之法律扶助服務處所需設備,由各區公所衡酌實 際需要,核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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