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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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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大學,以推展市民終身學習
    ,提升民眾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大學係指提供十八歲以上社區民眾終身學習活動之非
    正規教育機構。
三、社區大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行辦理:由本府所屬學校及機關(構)辦理。 
(二)委託辦理:由本府委託各級學校或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
      法人辦理。
    社區大學採委託方式辦理時,其委託契約及實施計畫由本府教育處另
    定之。
四、社區大學採委託方式辦理時,其經費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籌措並自負盈
    虧。
五、社區大學採委託方式辦理時,本府得協助提供本市所屬學校或機關(
    構)之建築物、設施設備予受委託單位免費使用,但水電費、管理費
    、清潔費、設施維護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受委託單位自行負擔。
六、社區大學上課地點如非公私立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之教學場地
    者,應於申請委託辦理時檢具建築物合法使用(使用分區符合教學使
    用)及消防檢查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受委託單位辦理社區大學,其經費之收支及與受委託服務有關之補助
    、捐款及孳息,應依一般會計公認原則及稅法規定,以受委託單位名
    義開立專戶,並專供社區大學使用。
    前項經費收支之決算,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應經會計師簽證、各級公
    立學校由學校會計單位代為簽證,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函送本府核備。
八、受委託單位應依經營計畫書之收費標準收費,非經專案核准,不得另
    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
九、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
十、社區大學採學分制,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十六小時為一學分。學
    員實際上課時數達該課程應上課時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成績及格者,
    得由本府核給科目研習證明。
    社區大學學員修習課程學分總數達一百二十八個學分數時,由本府核
    發社區大學研習證書。
十一、社區大學採委託方式辦理時,其行政組織運作、課程規劃及師資延
      聘等事項,由受委託單位自行擬定計畫辦理。
十二、社區大學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項,由本府終身學習推展委
      員會辦理。
十三、社區大學得辦理評鑑,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評鑑實施計畫由本
      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