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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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市各項稅捐稽徵業務, 並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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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 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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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局設下列科、分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財產稅科:掌理地價稅、田賦、房屋稅、契稅稽徵及工程受益費經徵 等事項。 二、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娛樂稅、各稅違章調查及其他 臨時交辦事項。 三、資訊科:掌理稅務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執行、電腦軟硬體設備操作、管 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及課稅資料之處理等事項。 四、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審理處分及行政救濟等事項。 五、稽核科:掌理各稅覆核及抽查等事項。 六、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法令宣導、綜合設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 考核及其他稅務行政綜合業務等事項。 七、稅務管理科:掌理退稅案件、欠稅案件處理及稅務管理等事項。 八、行政科:掌理文書、檔案、庶務、出納等事項。 九、民權分局:掌理轄區各稅稽徵等事項。 十、大智分局:掌理轄區各稅稽徵等事項。 十一、東山分局:掌理轄區各稅稽徵等事項。 前項各科及分局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第一項各科、分局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 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 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各分局之轄區,由本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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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主任、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 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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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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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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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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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 代行或代理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四 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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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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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處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分局主任。 七、其他局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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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下列事項應經局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市議會審議之案件。 三、本局組織編制調整事宜。 四、涉及各科、分局共同關係事項。 五、局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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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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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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