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目的: 為使台中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之遴薦達到公 平、公正、公開原則,以遴選適當人選,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依據: 教師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教育部訂頒「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三條第二項。
|
|
三 組織: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縣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本縣教師會代表、 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 於總額之三分之二。 為因應實際運作之需要,另置候補委員八人,並得視申訴案件需要遴 聘相關專業諮詢委員若干人。
|
|
四 遴薦程序: ┌────┬──┬─────────┬──────────┐ │成員區分│人數│ 資 格 條 件 │遴 薦 方 式│ ├─┬──┼──┼─────────┼──────────┤ │教│國民│六人│1 具合格教師資格且│第一階段: │ │師│小學│ │ 未兼任行政職務工│由各校校長及學校教師│ │ │ │ │ 作者。 │會共同簽署推薦教師代│ │ ├──┼──┤2 對教育相關法規有│表一人,未成立教師會│ │ │國民│四人│ 深入研究者。 │學校逕由校長推薦。 │ │ │中學│ │3 具有法學素養者。│第二階段: │ │ │ │ │4 擔任教職五年以上│各校教師代表互選各該│ │ │ │ │ ,並服務本縣學校│鄉 (鎮、市) 國民中、│ │ │ │ │ 三年以上者。 │小學委員候選人各一人│ │ │ │ │5 教學經驗豐富,並│。 │ │ │ │ │ 具優良教育事蹟者│第三階段: │ │ │ │ │ 。 │由委員候選人互選,每│ │ │ │ │6 服務績效卓著,熱│區 (豐原、清水、烏日│ │ │ │ │ 心公益,並能主持│、東勢) 分國民中、小│ │ │ │ │ 正義者。 │學產生委員各一人。 │ │ │ │ │ │另不足國民小學教師委│ │ │ │ │ │員二人,由國民小學教│ │ │ │ │ │師候選人中未入學得票│ │ │ │ │ │數次高二名產生。 │ ├─┴──┼──┼─────────┼──────────┤ │教育主管│一人│由臺中縣政府 (以下│係屬當然委員。 │ │行政機關│ │簡稱本府) 教育局長│ │ │代表 │ │擔任。 │ │ ├────┼──┼─────────┼──────────┤ │教育學者│一人│大學行政法學教授、│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 │ │ │退休校長或教育行政│薦。 │ │ │ │主管。 │ │ ├────┼──┼─────────┤ │ │法律學者│一人│具律師資格,並曾任│ │ │專家代表│ │法律顧問者。 │ │ ├────┼──┼─────────┼──────────┤ │臺中縣教│ │現任臺中縣教師會理│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 │師會代表│ │事長、總幹事或代表│薦。 │ │ │ │。 │ │ ├────┼──┼─────────┤ │ │社會公正│ │家長會代表、已立案│ │ │人士代表│ │之人民團體負責人。│ │ ├────┼──┼─────────┼──────────┤ │候補委員│除國│同各類委員資格條件│同各類委員遴薦方式 │ │ │民中│ │ │ │ │學教│ │ │ │ │師二│ │ │ │ │人外│ │ │ │ │、國│ │ │ │ │民小│ │ │ │ │學教│ │ │ │ │師四│ │ │ │ │人外│ │ │ │ │、餘│ │ │ │ │各類│ │ │ │ │一人│ │ │ ├────┼──┴─────────┴──────────┤ │合計 │十五人、候補十一人 │ ├────┼──┬─────────┬──────────┤ │專顧諮詢│若干│視申訴案件需要而定│由本會視申訴案件性質│ │委員 │人 │ │隨時遴聘。 │ └────┴──┴─────────┴──────────┘
|
|
五 遴薦方式: (一) 國民中、小學教師遴選委員,由本府教育局派員監選並指派學校負 責辦理。其選舉方式以直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 (二) 候補委員除國民中學教師二人、國民小學教師四人外,餘各類委員 置候補委員一人,由未入選、得票數最高者擔任。
|
|
六 聘任: (一) 本會委員遴薦確認後,由本府教育局送發聘書。 (二) 本會置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選任。本會委員均 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自當年四月一日起至第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連選得連任。 (三) 本會委員因故無法履行義務時,以候補委員遞補之,如無候補委員 則自原票選未當選人員中依得票高低依序遴補為委員。
|
|
七 本會評議決定書之製作,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委員輪流擔任。
|
|
八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辦理,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