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合法攤販權益,並維護市容、交 通、環境衛生,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特依「臺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 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置違規攤販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違規攤販,係指未取得攤販營業許可證擅自營業者或已取 得攤販營業許可證,而未依規定營業者。
|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違規攤販之取締及查緝。 (二)攤販相關法令及政策之宣導事宜。 (三)其他有關聯合查緝事項。
|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或高層人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經濟發展處處長兼任,組員十九人,由下列單位(機關)指派適當 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處 (二)本府建設處 (三)本府社會處 (四)本府勞工處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 (六)本府交通處 (七)本市警察局 (八)本市環保局 (九)本市衛生局 (十)本市消防局 (十一)本市地方稅務局局長 (十二)各轄區公所
|
|
五、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小組幕僚事項,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警察局 各派主管一人兼任之。
|
|
六、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 人均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
|
七、攤販稽查小組相關權責單位,任務劃分如下: (一)經濟發展處:違規攤販之查處及輔導管理等事項。 (二)都市發展處:違章建築及違反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建築物拆除與取 締等事項。 (三)交通處:負責違規私設交通標誌及標線之查處等事項。 (四)建設處:非屬違章建築之構造物(障礙物)拆除或查處等事項。 (五)社會處:攤販自治團體之申請輔導等事項。 (六)勞工處:攤販就業輔導等事項。 (七)警察局:負責維持秩序、妨害交通之查處及違規車輛之拖吊等事項 。 (八)衛生局:違反食品衛生、防疫之查驗取締等事項。 (九)環保局:妨礙環境衛生、噪音取締工作等事項。 (十)消防局:違反消防法之查處等事項。 (十一)地方稅務局:負責攤販營業稅課徵等事項。 (十二)區公所:負責協助攤販清查、勸導、通報及違建查報等工作。
|
|
八、本小組所有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
九、本府應設專責攤販稽查大隊依第七點任務權責劃分,專責執行取締工 作,未設置專責稽查大隊前,得先以本要點任務編組方式聯合稽查。
|
|
十、攤販稽查大隊經費來源由經濟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