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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攤販管理輔導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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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攤販管理及相關事項之聯合審議
    ,特訂定攤販管理輔導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攤販管理輔導工作計畫之審議。 
(二)攤販營業許可證之審議。 
(三)處理攤販爭議事項之審議。 
(四)攤販自治組織輔導及考核事項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攤販輔導管理事項之審議。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兼任,委員十九人,由下列單位(機關)人員派
    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交通處處長
(六)本府勞工處處長
(七)本府社會處處長
(八)本府主計處處長
(九)本府法制處處長
(十)本市警察局局長
(十一)本市消防局局長
(十二)本市環保局局長
(十三)本市衛生局局長
(十四)本市地方稅務局長
(十五)學者專家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
四、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處市場管理科科長兼任,承
    主任委員之命,負責幕僚事項,置幹事若干人,由相關業務單位(機
    關)派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召開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主任
    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府
    代表單位(機關)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通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委員會議決事項應以本府名義行文,其執行情形應作成書面報本府
    備查。
八、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委員三至五位人成立專案小組,由經濟
    發展處處長為專案小組召集人,負責研議委員會交議事項。
九、本委員會之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支領出席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