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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子女補助學雜費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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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私
    立國中、私立國小、本市公私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
    之就讀於私立國中、私立國小、本市公私立幼稚園之子女,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私立
    國中、私立國小、本市公私立幼稚園之學生或兒童。
  所稱身心障礙者之子女,係指設籍本市而就讀於私立國中、私立國小
    、本市公私立幼稚園之學生或兒童,其法定監護人之一設籍本市並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在法定修業年限內,
    每學期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補助學雜費。
(一)就讀於本市私立國中、私立國小或就讀於依私立學校法核准立案之
      其他縣市私立國中、私立國小者,得申請補助學雜費。
(二)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幼稚園者,得申請補助學雜費。
四、前點補助學雜費之標準如下:
(一)就讀私立國中、私立國小及本市私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
      障礙者之子女,依下列金額補助:
      1.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輕度障礙:新臺幣五千元
(二)就讀本市公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依下列
      金額補助:
      1.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六千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3.輕度障礙: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已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或其他公務機關之學雜費補助者,發給
    前項學雜費補助時,應扣除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或其他公務機關補
    助之金額。
五、申請補助學雜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幼稚
    園提出:
(一)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二)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申請,經各校或幼稚園審查符合補助規定者,依第四點規定標準
    ,造具印領清冊二份及申請補助總金額領據一份,送本府核辦。各校
    及幼稚園並應將有關文件留校、幼稚園備查。
六、申請補助之期間,第一學期應自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
    自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七、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辦理情形及調閱相關資料,如發現不實申
    請,除追繳所補助之學雜費外,並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