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私 立國中、私立國小、本市公私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 之就讀於私立國中、私立國小、本市公私立幼稚園之子女,特訂定本 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設籍本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私立 國中、私立國小、本市公私立幼稚園之學生或兒童。 所稱身心障礙者之子女,係指設籍本市而就讀於私立國中、私立國小 、本市公私立幼稚園之學生或兒童,其法定監護人之一設籍本市並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
三、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在法定修業年限內, 每學期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補助學雜費。 (一)就讀於本市私立國中、私立國小或就讀於依私立學校法核准立案之 其他縣市私立國中、私立國小者,得申請補助學雜費。 (二)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幼稚園者,得申請補助學雜費。
|
|
四、前點補助學雜費之標準如下: (一)就讀私立國中、私立國小及本市私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 障礙者之子女,依下列金額補助: 1.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3.輕度障礙:新臺幣五千元 (二)就讀本市公立幼稚園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依下列 金額補助: 1.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六千元 2.中度障礙: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3.輕度障礙: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已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或其他公務機關之學雜費補助者,發給 前項學雜費補助時,應扣除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或其他公務機關補 助之金額。
|
|
五、申請補助學雜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幼稚 園提出: (一)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二)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申請,經各校或幼稚園審查符合補助規定者,依第四點規定標準 ,造具印領清冊二份及申請補助總金額領據一份,送本府核辦。各校 及幼稚園並應將有關文件留校、幼稚園備查。
|
|
六、申請補助之期間,第一學期應自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 自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
|
七、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辦理情形及調閱相關資料,如發現不實申 請,除追繳所補助之學雜費外,並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