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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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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培養失學國民具基本的聽、說、讀、
    寫、算等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 (簡稱國小補校) 置校長一人,
    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任、會計
    主任、總務主任、級任教師,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必要
    時依規定約僱專任幹事,其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如附表一) 。
三  國小補校兼任或專任人員之工作補助費、導師費及兼職交通費如 (附
    表二) 。
四  國小補校預算之籌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五  國小補校學生入學資格需設籍臺中市之市民,且須年滿十二歲,由學
    校予以編級測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
    ,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六  國小補校設班時,每班級學生人數以十人至三十人,超過三十人得增
    設一班。
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