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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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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重度障礙者係指智能障礙、肢體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 、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等學生其在身心障礙手冊列為重度、極重 度者,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 會) 鑑定為重度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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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國民教育階段未在政府委託社會福利機構附設特 殊教育班就讀及未享有公費待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經鑑定無法適應就讀一般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特殊學校 (班) 之重度 身心障礙者。 (二) 符合在學需相關支持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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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育補助費金額: (一) 教育補助費以支付學生之兼任教師助理員輔導費為原則。 (二) 每生每年以十個月合計,每週十小時,每月不超過四十小時,每小 時輔導費以一百元計。 (三) 特殊需求者另案送鑑輔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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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日期: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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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手續: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由其巡迴輔導教師或 級任導師檢附相關證件、填妥申請表 (如附表) 、送請學校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初審後陳報鑑輔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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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就學狀況變動時,由轉入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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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兼任教師助理員應在巡迴輔導教師或級任導師監督下,協助教學等相 關事宜。每月應向巡迴輔導教師或級任導師提出教學輔導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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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市政府編列預算及相關補助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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