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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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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依由臺中市政府教育處結合社會處、衛生局 、勞工處及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其他相關組織等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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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援系統聯繫及運作方式: (一)定期會報於每年五月召開。 (二)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報,亦得利用文書、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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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援系統聯繫及運作項目: (一)通報系統之建立。 (二)轉銜服務之聯繫。 (三)福利訊息之提供。 (四)特殊教育之推動。 (五)復健與醫療諮詢。 (六)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 (七)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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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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