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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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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鑑對象:本市公私立中等以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就讀之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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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方式:採自我評鑑與委員評鑑兩種方式。 (一)自我評鑑:由受評鑑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相關 人員組成校內自評小組自我評鑑,並於收到評鑑通知後,三週內應 完成自我評鑑。 (二)委員評鑑: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召集特殊教 育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組成評鑑小組評鑑,採學校推行特殊教育 簡報、資料檢閱、參觀教學與訪談、座談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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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評鑑項目: (一)校長推行特殊教育理念。 (二)行政支援。 (三)教學與研究。 (四)師資與進修。 (五)經費與設備。其他與特色。 (六)教材教具研發。 (七)輔導與融合。 (八)社區結合。 (九)其他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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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時間: (一)定期評鑑:各校每兩年至少評鑑一次。 (二)不定期評鑑: 1.上次評鑑列待改進、極差等級學校,逕行追蹤評鑑。 2.本府得視需要巡行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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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懲:評鑑結果列特優、優等、甲等、尚可、待改進、極差等六項。 (一)評列特優,學校校長及教師一至三人,記功乙次。(一-二所) (二)評列優等,學校校長及教師一至三人,嘉獎二次。(三-五所) (三)評列甲等,學校校長及教師一至三人,嘉獎乙次。 (四)評列尚可者,不予獎懲。 (五)評列待改進,學校校長及教師,申誡乙次。 (六)評列極差,學校校長及教師,記過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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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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