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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小學辦理假期體育育樂營實施原則暨考核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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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
一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二  提昇學生體適能中程計畫。
貳  目的
一  鼓勵各校結合社區、社團共同舉辦假期體育休閒活動,培養學生正當
    休閒習慣。
二  協助家長為學生安排適當課餘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參  實施原則
一  學校得依教師意願、學生及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劃活
    動內容。
二  辦理假期體育活動時,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三  國小實施對象為經家長同意並負責接送之在學學生。
四  活動內容應以適合學生能力之各項體育活動為限,不得變相實施課後
    補習。
五  假期體育樂營實施時間以:寒、暑假、週休二日、春假、其他法定長
    期假期為原則。
六  有關活動師資講座鐘點費依行政院「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兼職酬勞及
    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為上限辦理支付;其餘經費收支參照「臺中市
    國民中小學學生假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肆  考核
一  考核要項
 (一) 活動訂有實施計畫及進度表。
 (二) 經費運用符合規定。
 (三) 舉辦之體育活動項目多元化。
 (四) 參加活動學生名冊及參加人數佔學校總人數比例。
 (五) 活動課程配當。
 (六) 活動安排具有特色。
 (七) 學生反應。
 (八) 能結合社區、社團等聯合辦理。
 (九) 辦理有關保險事宜。
二  考核方式
 (一) 由辦理學校進行自我檢視。
 (二) 由本市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及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 (以下簡稱體促
      會) 組成考核小組,就各辦理學校所送成果資料進行考核。
三  考核編組
    由本市負責體育業務之督學任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各體促會
    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考
    核委員由促進會鄰聘該會執行委員九人 (每輔導區一人,體育促進會
    推薦者三人) ,負責受考核學校之績效評定。
四  考核方式
 (一) 學校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具實施計畫送體促會備查,並於學年結
      束前一個 (五月三十一日前) ,填具自評表 (如附表一) 並檢附相
      關成果資料送體促會。
 (二) 考核小組於接獲學校自評表及成果資料後,擇期召開考核會議進行
      考評。
伍  獎勵
一  獎勵標準如下:
 (一) 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發給獎金二萬元整。
 (二) 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發給獎金一萬元整。
二  本獎勵金由體促會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可用於改善器材設施費、充
    實教材費、觀摩差旅費及工作加班費之用。
陸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簽准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