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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 一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二 提昇學生體適能中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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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目的 一 鼓勵各校結合社區、社團共同舉辦假期體育休閒活動,培養學生正當 休閒習慣。 二 協助家長為學生安排適當課餘活動,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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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實施原則 一 學校得依教師意願、學生及家長需要、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劃活 動內容。 二 辦理假期體育活動時,應以學生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三 國小實施對象為經家長同意並負責接送之在學學生。 四 活動內容應以適合學生能力之各項體育活動為限,不得變相實施課後 補習。 五 假期體育樂營實施時間以:寒、暑假、週休二日、春假、其他法定長 期假期為原則。 六 有關活動師資講座鐘點費依行政院「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兼職酬勞及 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為上限辦理支付;其餘經費收支參照「臺中市 國民中小學學生假期學習活動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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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考核 一 考核要項 (一) 活動訂有實施計畫及進度表。 (二) 經費運用符合規定。 (三) 舉辦之體育活動項目多元化。 (四) 參加活動學生名冊及參加人數佔學校總人數比例。 (五) 活動課程配當。 (六) 活動安排具有特色。 (七) 學生反應。 (八) 能結合社區、社團等聯合辦理。 (九) 辦理有關保險事宜。 二 考核方式 (一) 由辦理學校進行自我檢視。 (二) 由本市中等學校體育促進會及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 (以下簡稱體促 會) 組成考核小組,就各辦理學校所送成果資料進行考核。 三 考核編組 由本市負責體育業務之督學任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各體促會 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督導全盤考核工作;考 核委員由促進會鄰聘該會執行委員九人 (每輔導區一人,體育促進會 推薦者三人) ,負責受考核學校之績效評定。 四 考核方式 (一) 學校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具實施計畫送體促會備查,並於學年結 束前一個 (五月三十一日前) ,填具自評表 (如附表一) 並檢附相 關成果資料送體促會。 (二) 考核小組於接獲學校自評表及成果資料後,擇期召開考核會議進行 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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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獎勵 一 獎勵標準如下: (一) 優等: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發給獎金二萬元整。 (二) 甲等: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發給獎金一萬元整。 二 本獎勵金由體促會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可用於改善器材設施費、充 實教材費、觀摩差旅費及工作加班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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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簽准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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