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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辦理法治教育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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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學校法治教育,養成師生守法守
    紀之良好習慣,奠定法治社會之基礎,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原則:
 (一) 整體性原則:法治教育以學校全體老師學生為對象,開發體驗性課
      程或活動,從活動經驗中學習,養成守法習慣。
 (二) 生活化原則:教導學生實用生活法律知識,並透過角色互換、角色
      扮演等戲劇表現,讓學生體會民主法治的真諦。
 (三) 社區化原則:結合社區資源共同辦理參訪、法治宣導等活動,建立
      師生法治觀念。
 (四) 民主化原則:透過公開及民主化程序,推動學校法治教育。
三  實施策略:
 (一) 本府依權責成立法治教育專案小組,負責年度整體工作計劃之研擬
      、規劃、執行與評估,並推動及督導所屬學校落實執行法治教育工
      作。
 (二) 各中小學應將法治教育列入年度重點工作,依據實施項目,配合各
      該學校特色、學生需要及區域特殊性,訂定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執
      行。
 (三) 本府就所屬學校,依國中、國小層級,分別成立法治教育中心學校
      ,協助推展各項工作。
      1 依據地區環境特色及需要,開發、蒐集法治教育相關宣傳資料、
        教材、教具及媒體等,並支援各校辦理相關活動。
      2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國民中、小學親師法治教育實務座談
        會,採分區方式進行,各分區聘請教育、法律學者專家一至二名
        ,透過座談方式,協助家長、教師處理學生相關問題,提升親師
        法治素養。
      3 本府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法治教育教材教法觀摩研習活動,
        參加對象以各校法治教育種子師資及對推廣法治教育具熱誠之學
        校導師為主,採用教育部所編相關補充教材或學校相關課程內容
        ,藉各校相互觀摩,提升教學效果,並協助各校推展法治教育 (
        觀摩研習課程規劃參照教育部所列表冊辦理) 。
 (四) 國民中小學學年度各項活動辦理完竣後,應彙集各項活動資料。
四  各級學校實施項目:
 (一) 各級學校應成立法治教育推展小組,研議討論學校年度重要措施,
      擬定工作計畫,落實推動學校法治教育工作。
 (二) 將學校相關規定 (校規、獎懲、申訴等) 印成手冊,促請家長與學
      生共同了解遵守。
 (三) 由學校師生共同研討,訂定校規、班級公約等相關規定。
 (四) 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
      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本府核定後確實有效
      執行。
 (五) 學校定期表揚、獎勵推行法法教育有特殊表現之師生及社會人士。
 (六) 協調校園法律巡迴宣講團、警察治安機關、律師公會,與法治相關
      之社會公益團體等單位,至各校實施法律知識專題演講。
 (七) 配合學校課程,運用相關法治教育輔助教材、錄影帶等,宣導法治
      觀念。
 (八) 對於青少年較常發生之校園事件,或社會重大案件,學校 (或老師
      ) 應隨機實施法治教育。
 (九) 利用導師時間及彈性應用時間,至少每週一次講解法律常識。
 (一○) 利用班會時間,由學校或學生規劃討論法律有關之議題,加強學
        生對法治生活的思考與討論。
 (一一) 配合法律知識大會考,辦理相關配套活動,如:有獎徵答、演講
        、作文比賽、法律劇場、戲劇表演等。
 (一二) 學校得設立學生法庭,讓學生學習解決衝突與糾紛,培養法治觀
        念與態度。
 (一三) 學校定期舉辦學生、教師及行政人員的法治座談會,以增進法治
        素養。
 (一四) 學校宜辦理並鼓勵教師參加教師法律知識研習,提升教師相關法
        律知能。
 (一五) 配合親職教育等活動,宣導生活法律知識。
 (一六) 安排學校師生參觀各地方法院等相關機構,並應作教育性指導。
 (一七) 結合學校附近大學法律系 (所) 、法律服務社、法治相關之社會
        公益團體......等,辦理法律知識育樂活動。
 (一八) 鼓勵學生及家長共同參與社教館、文化中心或其他社區團體所辦
        理之法律知識宣導講座。
 (一九) 其他。
五  經費補助原則:
 (一) 各中小學經費來源:本府及各中小學應列年度預算優先支應。
 (二) 中心學校經費補助:由教育部補助或由本府視實際預算編列情形酌
      予補助。
六  考評:
    本府各機關得視其績效,依權責對負責承辦人員及學校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