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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學校法治教育,養成師生守法守 紀之良好習慣,奠定法治社會之基礎,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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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施原則: (一) 整體性原則:法治教育以學校全體老師學生為對象,開發體驗性課 程或活動,從活動經驗中學習,養成守法習慣。 (二) 生活化原則:教導學生實用生活法律知識,並透過角色互換、角色 扮演等戲劇表現,讓學生體會民主法治的真諦。 (三) 社區化原則:結合社區資源共同辦理參訪、法治宣導等活動,建立 師生法治觀念。 (四) 民主化原則:透過公開及民主化程序,推動學校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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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施策略: (一) 本府依權責成立法治教育專案小組,負責年度整體工作計劃之研擬 、規劃、執行與評估,並推動及督導所屬學校落實執行法治教育工 作。 (二) 各中小學應將法治教育列入年度重點工作,依據實施項目,配合各 該學校特色、學生需要及區域特殊性,訂定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執 行。 (三) 本府就所屬學校,依國中、國小層級,分別成立法治教育中心學校 ,協助推展各項工作。 1 依據地區環境特色及需要,開發、蒐集法治教育相關宣傳資料、 教材、教具及媒體等,並支援各校辦理相關活動。 2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國民中、小學親師法治教育實務座談 會,採分區方式進行,各分區聘請教育、法律學者專家一至二名 ,透過座談方式,協助家長、教師處理學生相關問題,提升親師 法治素養。 3 本府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法治教育教材教法觀摩研習活動, 參加對象以各校法治教育種子師資及對推廣法治教育具熱誠之學 校導師為主,採用教育部所編相關補充教材或學校相關課程內容 ,藉各校相互觀摩,提升教學效果,並協助各校推展法治教育 ( 觀摩研習課程規劃參照教育部所列表冊辦理) 。 (四) 國民中小學學年度各項活動辦理完竣後,應彙集各項活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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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級學校實施項目: (一) 各級學校應成立法治教育推展小組,研議討論學校年度重要措施, 擬定工作計畫,落實推動學校法治教育工作。 (二) 將學校相關規定 (校規、獎懲、申訴等) 印成手冊,促請家長與學 生共同了解遵守。 (三) 由學校師生共同研討,訂定校規、班級公約等相關規定。 (四) 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 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本府核定後確實有效 執行。 (五) 學校定期表揚、獎勵推行法法教育有特殊表現之師生及社會人士。 (六) 協調校園法律巡迴宣講團、警察治安機關、律師公會,與法治相關 之社會公益團體等單位,至各校實施法律知識專題演講。 (七) 配合學校課程,運用相關法治教育輔助教材、錄影帶等,宣導法治 觀念。 (八) 對於青少年較常發生之校園事件,或社會重大案件,學校 (或老師 ) 應隨機實施法治教育。 (九) 利用導師時間及彈性應用時間,至少每週一次講解法律常識。 (一○) 利用班會時間,由學校或學生規劃討論法律有關之議題,加強學 生對法治生活的思考與討論。 (一一) 配合法律知識大會考,辦理相關配套活動,如:有獎徵答、演講 、作文比賽、法律劇場、戲劇表演等。 (一二) 學校得設立學生法庭,讓學生學習解決衝突與糾紛,培養法治觀 念與態度。 (一三) 學校定期舉辦學生、教師及行政人員的法治座談會,以增進法治 素養。 (一四) 學校宜辦理並鼓勵教師參加教師法律知識研習,提升教師相關法 律知能。 (一五) 配合親職教育等活動,宣導生活法律知識。 (一六) 安排學校師生參觀各地方法院等相關機構,並應作教育性指導。 (一七) 結合學校附近大學法律系 (所) 、法律服務社、法治相關之社會 公益團體......等,辦理法律知識育樂活動。 (一八) 鼓勵學生及家長共同參與社教館、文化中心或其他社區團體所辦 理之法律知識宣導講座。 (一九)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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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經費補助原則: (一) 各中小學經費來源:本府及各中小學應列年度預算優先支應。 (二) 中心學校經費補助:由教育部補助或由本府視實際預算編列情形酌 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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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考評: 本府各機關得視其績效,依權責對負責承辦人員及學校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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