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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及假期聯課活動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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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加強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高級中學學生課業輔導及協助低成就
    學生實施補救教學,推廣聯課活動以減少學習挫折,提昇學習興趣,
    增進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對象:
 (一) 平時:高級中學在校之一、二、三年級學生,實施課業輔導。
 (二) 寒、暑假期:除暑期所招新生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學生高三暑期外,
      其餘年級學生,舉辦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及假期聯課活動。
三  辦理原則:
 (一) 舉辦課業輔導及假期聯課活動,應符合本市訂頒「加強輔導中小學
      正常教學實施要點」之規定。
 (二) 辦理課業輔導及假期聯課活動應由學生自由參加。
 (三) 假期中辦理學生課業輔導,不得只規劃升學有關科目,應搭配聯課
      活動項目。唯可單獨辦理聯課活動,其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
      科果程有關,且應富有生活教育意義。
 (四) 平時舉辦課業輔導,每週不得超過五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
      時三十分。假期舉辦課業輔導及聯課活動,寒假不得多於四十八節
      ,暑假不得多於一四四節,以每日上午實施為原則 (星期日及鎮例
      假日不排課) 。
 (五) 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得超過五十人為原則。
 (六) 舉辦課業輔導及聯課活動之班級,每班應置專責教師一人,以加強
      生活輔導。
 (七) 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但不得另收講義
      費,且不得提前講授下一學期 (年) 教材。
 (八) 課業輔導期滿,應舉行測驗,其成績得作為學期補考或學年補考成
      績,並應將測驗之成績通知學生家長。
 (九) 舉辦聯課活動,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其在校生活,仍應按照學校之
      常規管理,尤應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一○) 學校得為須課業輔導、學科補救教學、學科重補修之學生辦理課
        業輔導及聯課活動。
四  收費及用途:
 (一) 收費應依據高級中學各項輔導費徵收標準辦理,並以自給自足為原
      則。
 (二) 學生家境清寒,學校得酌情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
 (三) 辦理課業輔導及聯課活動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餘額
      得作活動所需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工作費之支出。
      支用原則為:以總額百分之七十,作為教師課業輔導及聯課活動鐘
      點費,其餘百分仨十,作為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理
      工作費之開支。
 (四) 教師輔導鐘點費依照頒訂標準發給,如於辦珀中途標準有所調整,
      以照原標準計付為原則,不得再向學生補收差額。
五  附則:
 (一) 各校得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逕行辦理。
 (二) 辦理課業輔導及聯課活動結束後,應加以檢討作成報告,以提供下
      次研究改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