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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加強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高級中學學生課業輔導及協助低成就 學生實施補救教學,推廣聯課活動以減少學習挫折,提昇學習興趣, 增進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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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象: (一) 平時:高級中學在校之一、二、三年級學生,實施課業輔導。 (二) 寒、暑假期:除暑期所招新生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學生高三暑期外, 其餘年級學生,舉辦寒暑假期課業輔導及假期聯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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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原則: (一) 舉辦課業輔導及假期聯課活動,應符合本市訂頒「加強輔導中小學 正常教學實施要點」之規定。 (二) 辦理課業輔導及假期聯課活動應由學生自由參加。 (三) 假期中辦理學生課業輔導,不得只規劃升學有關科目,應搭配聯課 活動項目。唯可單獨辦理聯課活動,其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 科果程有關,且應富有生活教育意義。 (四) 平時舉辦課業輔導,每週不得超過五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 時三十分。假期舉辦課業輔導及聯課活動,寒假不得多於四十八節 ,暑假不得多於一四四節,以每日上午實施為原則 (星期日及鎮例 假日不排課) 。 (五) 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得超過五十人為原則。 (六) 舉辦課業輔導及聯課活動之班級,每班應置專責教師一人,以加強 生活輔導。 (七) 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但不得另收講義 費,且不得提前講授下一學期 (年) 教材。 (八) 課業輔導期滿,應舉行測驗,其成績得作為學期補考或學年補考成 績,並應將測驗之成績通知學生家長。 (九) 舉辦聯課活動,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其在校生活,仍應按照學校之 常規管理,尤應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一○) 學校得為須課業輔導、學科補救教學、學科重補修之學生辦理課 業輔導及聯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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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費及用途: (一) 收費應依據高級中學各項輔導費徵收標準辦理,並以自給自足為原 則。 (二) 學生家境清寒,學校得酌情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 (三) 辦理課業輔導及聯課活動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餘額 得作活動所需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工作費之支出。 支用原則為:以總額百分之七十,作為教師課業輔導及聯課活動鐘 點費,其餘百分仨十,作為業務、材料、設備、獎學金及行政管理 工作費之開支。 (四) 教師輔導鐘點費依照頒訂標準發給,如於辦珀中途標準有所調整, 以照原標準計付為原則,不得再向學生補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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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附則: (一) 各校得依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實施計畫,逕行辦理。 (二) 辦理課業輔導及聯課活動結束後,應加以檢討作成報告,以提供下 次研究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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