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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審議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有 建築物新建工程之工程設計圖說、工程預算書特設置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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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審議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審查小組:審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其預 算金額達政府採購法規定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 (二)審議小組:審議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其預 算金額達政府採購法規定查核金額以上者。 主辦機關學校凡有前項二款工程者,均應將工程設計圖說及工程預算 書,提送本審查、審議小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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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建設處技正兼任,綜理審查事務;幹事一 人以上,由本府建設處指定人員兼任,負責初審業務。置委員八人由 下列具有工程設計圖說、工程預算書審查相關知識之人員派兼之。 (一)建設處技正。 (二)建設處建築工程科科長。 (三)都市發展處建造管理科科長。 (四)教育處國民教育科科長。 (五)交通處停車管理科科長。 (六)經濟發展處市場管理科科長。 (七)環保局環境管理科科長。 (八)消防局災害預防科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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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綜理審議事務;副召集人一 人,由建設處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審議事宜;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建設處建築工程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審議小組一 般事務;幹事三人以上,由本府建設處指定人員兼任,協辦審議小組 業務。置委員九人由下列具有工程設計圖說、工程預算書審查相關知 識之人員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建設處副處長。 (四)都市發展處副處長。 (五)教育處副處長。 (六)交通處技正。 (七)經濟發展處副處長。 (八)環保局副局長。 (九)消防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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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審議小組每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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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或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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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審議案件時主辦機關學校應提送審之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說供 審查、審議小組審核並列席說明;審查、審議小組依本府營繕工程標 準單價並參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工料價格資料庫─委 託「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每單月發行之「營建物價」審核預算 書,並應將審核結果陳報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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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審議小組認為預算書、圖,其內容有相互矛盾之情形,或認將 來無法執行時,得指示主辦機關學校辦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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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審議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 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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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審議小組成員審核之案件,發揮節省公帑績效者,得依有關規 定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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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公有建築物新建工程審查、審議作業須知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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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設置要點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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