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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將藝術融入本市園道、綠地、公 園景觀並持續維護管理,以提昇生活環境藝術,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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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品,係指設立於本市園道、綠地及公園之繪畫、 工藝、書法、雕塑、攝影及其他利用適當媒材完成之藝術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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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設置公共藝術品應檢送詳細計畫包括設置地點、作品內容、設計 圖、模型及管理維護執行計畫,向本府申請。 前項藝術品如係他人享有著作權者,應附具著作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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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共藝術品之設置,經本府業務單位受理初審,提請臺中市公共藝術 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呈市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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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請之藝術品設置及管理維護計畫,經本府核定後,由申請人自費施 行,並得於該作品處標註其名稱 (規格不得大於五○公分乘五○公分 ) 以彰顯之,惟該藝品應捐贈歸屬本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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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對藝術品設置及管理維護有卓著貢獻之私人或人民團體,本府得予以 頒獎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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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市園道綠地除設立公共藝術品及本府核准之街道傢俱、路燈、交通 標誌、號誌等及其他必要設施外,不得設立其他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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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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