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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園維護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0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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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全市現有公園預定地 (已徵收未
    開闢) 之維護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指公園係包括都市計劃分區使用編訂為公園及兒童遊戲場等
    範圍。
三  全市現有公園及公園預定地之維護管理悉依本要點辦理,未盡事宜則
    依相關法令辦理。
四  已開闢公園部份:
 (一) 公園內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取締或依法處理:
      1 兜售商品或乞討者。
      2 赤身露體或其他不檢行為者。
      3 隨地便溺或棄果皮廢物者。
      4 在水池游泳、汏浴或非經計可釣魚、捕捉魚者。
      5 喧鬧滋事、妨害公共安寧者。
      6 露宿、有傷風化或賭專者。
      7 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或損毀公園之設施者。
      8 擅自在公園設施上劃刻或張貼者。
      9 不依正當方法使用遊樂設施者。
     10 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以上取締、處理工作由管理單位配合管區警察單位執行並於公園大
      門口公告之。
 (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其不聽制止者報警依
      法處理:
      1 騎乘車輛者。但嬰兒車及輪椅不在此限。
      2 酗酒及攜帶危險人物品者。
      3 傳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三) 公園歌唱噪音不得超出七十五分貝,者由環保局測試勸導並取締。
 (四) 本市各公園年度按各重劃區及各行政區分別依規發包由綠化廠商維
      護管理。
 (五) 加強公園巡查督導及者評,以提昇承包廠商施工品質及工作績效。
 (六) 每處公園設置巡查箱以督促承辦員,巡查人員加強公園之查巡工作
      。
 (七) 製訂「公園植栽維護及環境清潔工作執行成果考評實施計劃」未按
      規定施作者,則依規處罰。
 (八) 鼓勵社會大眾熱心人士共同參與公園之維護管理工作,製訂「本市
      小型鄰里公園委託民間維護管理要點」接受民間社團及企業界認養
      。
 (九) 加強公園各項設施檢視,如遇損壞即行維修。
 (一○) 借用公園舉辦和項非商業性活動,應填具申請書說明用途及時間
        向本府業務單位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
 (一一) 損獻各項設施或紀念碑,牌坊等應填具申請書附設計、施工圖,
        向本府業務單位申請,經提本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核准後始得
        設置。
五  已徵收尚未開闢公園部份:
 (一) 由管理單位設置簡易鐵絲網圍籬。
 (二) 嚴禁在公園預定地內違規搭設建物,廣告看皮及傾倒廢土垃及廢棄
      物,違者拍照告發並以廢棄物處理。
 (三) 在開闢前由管理單位編列預算全面割草以維環境整潔。
 (四) 加強巡查,以防杜違規事情發生。
六  本要點奉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