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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 源,共同參與市政建設,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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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理認養對象: (一) 公私企業及社團。 (二) 地方熱心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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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認養期限以二年為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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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認養人維護管理職責條件: (一) 向本府辦理登記,並簽訂委託認養契約書 (契約書條款如附件一) 。 (二) 認養基地上不可施設路障或設置構造物。 (三) 認養人於認養期限內對基地負有完全清潔、維護、修繕、管理及保 全基地美觀、堪用、完整之責,並負擔所需費用,如發現被破壞或 被占用時,應負責向有關機關反應,以便處理。 (四) 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接受本府督導。 (五) 受託期間工作人員之安全應自行負責。 (六) 原有公共設施因人為因素損壞者,應負責依原規格修復,若有違反 認養規定,經本府糾正而未改善者,依有關規定訴究,因而造成他 人損失或傷害,致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但遇 天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之重大損害發生,得報請本府專案辦理。 (七) 受託期間因基於市容美觀等正當理由,擬加強或改變現狀者,應提 出具體之計畫並專案報准,其費用由認養人全額支出。 (八) 受託人不得於基地上作任何商業性之行為,違者立予解約,二年內 並不得申請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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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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