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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表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 │類別 │單位 │單價(新臺幣│ │ │ │,單位:元)│ ├──────────────────┼────┼──────┤ │鋼骨、鋼鐵或鋼筋(骨)混凝土五層以下│平方公尺│六、二○○ │ ├──────────────────┼────┼──────┤ │鋼骨、鋼鐵或鋼筋(骨)混凝土六至十層│平方公尺│七、四○○ │ ├──────────────────┼────┼──────┤ │鋼骨、鋼鐵或鋼筋(骨)混凝土十一層至│平方公尺│一一、○○○│ │十五層 │ │ │ ├──────────────────┼────┼──────┤ │鋼骨、鋼鐵或鋼筋(骨)混凝土十六層至│平方公尺│一一、六○○│ │二十層 │ │ │ ├──────────────────┼────┼──────┤ │鋼骨、鋼鐵或鋼筋(骨)混凝土二十一層│平方公尺│一二、九○○│ │以上 │ │ │ ├──────────────────┼────┼──────┤ │其他構造 │平方公尺│五、○○○ │ ├──────────────────┼────┼──────┤ │圍牆 │平方公尺│一、七○○ │ └──────────────────┴────┴──────┘ 附註:雜項工作物之造價(圍牆除外),應由建築師覈實估算,由臺中市 政府都市發展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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