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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交通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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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加強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推行,特設置臺中市道路
    交通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執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路
      交通安全事項。
(二)研議協辦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
        車違規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本會報編組如下: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處處長兼任,本會報業務由交通處主辦。
(二)本會報置綜合管考、執法、工務、監理、教育、宣導六個工作小組
      ,各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相關業務主管單位首長兼任之,
      並按期出席會議。各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召集人指派兼任,
      協助辦理小組業務。本會報並得視業務需要,僱用約聘僱人員二至
      五人,協助辦理會報聯繫及文書作業工作。
四、每次會議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必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參加會議
    人員,除本會報各工作小組兼召集人外,並視業務需要,得邀請轄區
    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程、環保、衛生、工(公)會以
    及區公所等單位派代表列席。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
    會報顧問列席會議並支給出席費,費用編列預算辦理。
五、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傳、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執行及督導等所需經費
    ,如有關單位已有預算者在預算內支付,無預算者及本會報所需經費
    由本市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項下劃撥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編列預算支
    應。
六、本會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及執行祕書得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
    員會之邀請列席會議並提出轄區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報告。
七、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並於會報召開前召開交通改善工作小組會
    議,由秘書長任召集人,交通處處長為副召集人,並邀集市政(會報
    )顧問列席,會議成員由各小組首長及幹事按期出席會議先期研討交
    通相關提案後,視需要再提會報研討定案後執行,必要時亦得召開臨
    時會議;會報時應邀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警政
    署及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