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實施程序: (一) 對象:凡慢車駕駛人及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 三條、七十四條及 (二) 第七十八條各款規定之一,而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即施以交通安全 講習: 鄉下人或不諳交通規則者。 中等學校以上之學生。 身份不明而無足資確認之證件。 當場表示願意接受交通安全講習者。 (三) 場所:利用本局交通安全教育室原有設備場所。 (四) 時間:分定期與不定期。 定期講習-每週一、三、五,上午十至十二時,下午三至五時。 不定期講習-對身份不明而無足資確認證件之違規行人慢車駕駛人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逕行 傳喚,隨時施以交通安全教育。 (五) 教材:由本局依據有關法令編印發用,並製幻燈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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