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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意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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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道路挖掘,係指在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行政區域內所 有供公共使用之道路,因管(纜)線之新設、拆遷、換修等需要辦理 挖掘者而言。 管線單位申請前項道路挖掘年度累計總面積,將受本市道路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設處管線科(以下簡稱管線科)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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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般道路工程及搶修工程申挖案件,其面積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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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管線科於每年度終了召開公共設施管線協調會報中,依據本市近 兩年管線工程申挖總面積及預估道路可容納申挖數量,核定下年度本 市申挖總面積以為道路管理依據,並訂定各管線單位申挖面積分配限 額。 前項分配限額,係依據各管線單位近兩年核准申挖面積數量平均值及 申報下年度計畫性申挖面積數量(包含計劃性及預估一般性申挖案面 積總合)。各求取一分配比例,再依兩項分配比例之平均值乘以本 府已核定下年度申挖總面積,求得下年度各管線單位申挖面積分配限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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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管線單位應依據所分配的申挖面積限額,於年度內自行調配辦理各 項工程道路申挖。倘若年度內累計核准申挖面積已超出該管線單位所 分配之限額,本府管線科即可給予禁挖之宣告,該管線單位不得以任 何理由再申請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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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管線單位年度內申挖案件若符合「公共設施管線工程挖掘道路注意 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及左列情形者,經向本府管線科報備核准,不受 第五點禁挖之限制: (一)管線單位年度累計核准申挖面積尚未超出所分配限額。 (二)管線單位向其他管線單位商借年度申挖面積分配限額並獲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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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管線單位年度前申報下年度計畫性申挖面積與年度內實際申挖核准 總面積應保持合理差距。 若年度前申報下年度計畫性申挖面積數量超過年度內實際申挖核准總 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自該單位下年度核定申挖面積限額中扣 除超出部分面積數量,且將該扣除面積重新分配其他單位使用,以示 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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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管線單位年度內實際申挖面積數量在本府核定申挖面積限額百分之九 十以內者,則該單位下年度核定申挖面積可依原限額再增加百分之十 ,以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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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各管線單位年度內辦理管線搶修工程面積雖不納入限額管制,惟其總 面積亦不得超過核定申挖面積限額百分之五,否則其超出部分亦應計 入該單位核准申挖面積內一併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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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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