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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軍公教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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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 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 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 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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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 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恤金之遺族就學,給 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或依法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得給與減 免學雜費之優待。 前項優待以就讀本市市立高中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具有學籍之學 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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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雜費、主食費、副食費、制服費及書籍費, 每學期各發給一次。其優待規定如下: (一)學雜費:不分全、半公費,一律全額補助。 (二)主食費及副食費:領受全公費者,每人每學期發給新台幣(以下同 )一萬六千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三)制服費:每人每學期發給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四)書籍費:每人每學期發給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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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要點補助資格及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 應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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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發之卹亡給與令證書、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書及印領清冊,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本府教育處核准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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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 待: (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 (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 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 各費得不予以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 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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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軍公教遺族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 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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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於開學日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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