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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超額介聘作業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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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  介聘對象:縣內公立各國民中小學暨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
三  介聘原則:
 (一) 超額教師之認定提列由各校自行訂定處理原則。
 (二) 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在時限內提列超額教師名單,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優先輔導介聘。
 (三) 自然減班學校教師超額介聘作業,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介聘時
      分 (1)  選擇同鄉鎮市學校 (2)  選擇他鄉鎮市學校等兩選擇順序
      ,按積分高低及任教科別,就各充提撥缺額,依序選校。
 (四) 「新設學校」之定義,指新設校後足以使他校產生超額之連續數年
      ;新設校提撥缺額供超額介聘作業之比例如后:
      (1) 新設校第一年:於編制教師員額中,扣除主任名額後,提撥四
          分之三名額。
      (2) 國中新設學校第二年至第三年、國小新設學校第二年至第六年
          :於編制教師員額中,扣除新增主任名額後,提撥該學年度增
          班新增教師數三分之二名額 (例須扣除因學區劃分所增班之教
          師員額數) 。
      因新設校減班學校教師超額介聘作業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介聘
      時分 (1)  選擇新設學校 (2)  選擇同鄉鎮市學校 (3)  選擇他鄉
      鎮市學校等三選擇順序,按積分高低及任教科別,就各校提撥缺額
      依序選校。
 (五) 因學區調整致增班之學校第一年起,應提撥該學年度因學區調整所
      增教師數之三分二名額,優先介聘因學區調整致減班產生之超額教
      師,國中最高持續三年、國小最高持續六年,若期間學區復重新調
      整,則依里新調整後之學區視實際狀況重新辦理。
 (六) 各校應提撥一定比例缺額供超額教師介聘,不得藉故拒絕。其比例
      由教柮主管行政機關視超額教師人數決定。
 (七) 超額介聘之教師保留其績分 (例以一次為限) ,於翌年原服務學校
      出缺,得經原服務學校赴評會同意,優先返回原校服務。
 (八) 學校得經校務會議決議,排除兼任主任之教師提列超額,以利安定
      及發展學校行政事務。
 (九) 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予提報為超額教師。
 (一○) 各校新聘教師甄選作業應於超額教師介聘完成後依教育行政主管
        機關所定日程辦理,以利輔導超額教師介聘他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