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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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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介聘對象:縣內公立各國民中小學暨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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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介聘原則: (一) 超額教師之認定提列由各校自行訂定處理原則。 (二) 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在時限內提列超額教師名單,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優先輔導介聘。 (三) 自然減班學校教師超額介聘作業,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介聘時 分 (1) 選擇同鄉鎮市學校 (2) 選擇他鄉鎮市學校等兩選擇順序 ,按積分高低及任教科別,就各充提撥缺額,依序選校。 (四) 「新設學校」之定義,指新設校後足以使他校產生超額之連續數年 ;新設校提撥缺額供超額介聘作業之比例如后: (1) 新設校第一年:於編制教師員額中,扣除主任名額後,提撥四 分之三名額。 (2) 國中新設學校第二年至第三年、國小新設學校第二年至第六年 :於編制教師員額中,扣除新增主任名額後,提撥該學年度增 班新增教師數三分之二名額 (例須扣除因學區劃分所增班之教 師員額數) 。 因新設校減班學校教師超額介聘作業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介聘 時分 (1) 選擇新設學校 (2) 選擇同鄉鎮市學校 (3) 選擇他鄉 鎮市學校等三選擇順序,按積分高低及任教科別,就各校提撥缺額 依序選校。 (五) 因學區調整致增班之學校第一年起,應提撥該學年度因學區調整所 增教師數之三分二名額,優先介聘因學區調整致減班產生之超額教 師,國中最高持續三年、國小最高持續六年,若期間學區復重新調 整,則依里新調整後之學區視實際狀況重新辦理。 (六) 各校應提撥一定比例缺額供超額教師介聘,不得藉故拒絕。其比例 由教柮主管行政機關視超額教師人數決定。 (七) 超額介聘之教師保留其績分 (例以一次為限) ,於翌年原服務學校 出缺,得經原服務學校赴評會同意,優先返回原校服務。 (八) 學校得經校務會議決議,排除兼任主任之教師提列超額,以利安定 及發展學校行政事務。 (九) 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予提報為超額教師。 (一○) 各校新聘教師甄選作業應於超額教師介聘完成後依教育行政主管 機關所定日程辦理,以利輔導超額教師介聘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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