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區段徵收業務,集中運用籌措之經費,加強財務收支管理與監督,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臺中市各區段徵收案應分別設置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地政處為執行單位。 |
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作業基金。 |
第 4 條 |
本基金設立期間,自奉准設立之日起至區段徵收開發完成辦理財務結算之日止。 |
第 5 條 |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分收入。 二、向地方建設基金貸款。 三、向本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貸款。 四、向金融機構貸款。 五、本基金孳息。 六、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 |
第 6 條 |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並委託該金融機構承辦收支事宜。 |
第 7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及整地費。 二、地價補償費:包括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有償撥用公地地價及無償撥用公有出租耕地補償承租人地價。 三、土地整地費: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動力或機械設備、或人口搬遷補助費、營業損失補助、自動拆除獎勵金、加成補償金、地籍整理費、救濟金及辦理土地整理必要之業務費(如約僱人員薪資、文具、紙張、郵資、機械設備、資訊設備等)。 四、貸款利息。 五、其他有關辦理本開發案所需經費。 |
第 8 條 |
區段徵收開發區內不涉開發成本,但能促進開發區發展而有同步興建必要之公共建設經費,得納入本基金辦理財務結算。 |
第 9 條 |
本基金於財務結算後如有盈虧,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條規定辦理。 |
第 10 條 |
本基金會計處理,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11 條 |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灣省臺中市審計室。 |
第12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