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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 在職進修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業務,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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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縣或其他縣 (市) 設立之民間機構,如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縣教 師會及各校教師會、縣教育會及各鄉 (鎮、市) 分會、已立案之鑑、 學校行政、教育研究等有業與專門知能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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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活動 (以下簡稱各研習) 內容須與教師本職工作 或專業發展有關,包括教學與訓輔、課程與教材發展、教學評鑑、學 校行政、教育研究等專業門知能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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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研習應利用寒假、暑假、夜間、假日或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如 研習時間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本府得駁回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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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研習得向參加人員酌收研習費用,但不得為營利性質,如經查獲有 營利之事實者,即撤銷原核定並三年內不得申辦各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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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研習之教學場地與建築物,應符合建築安全、防方避難及消防等相 關規定,並檢附相關點格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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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研習如有本縣各鋰民中小學擔任協辦之學校,相關工作人員本府不 另給予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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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研習應於開始前一個月函文本府審查,並檢附如下資料: (一) 申請函,應敘明研習名稱、辦理時間、申請研習之時數、聯絡人、 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 (二) 法人、機構立案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 研習活動計畫:研究活動名稱、課程大鋼、上課日期、上課地點、 參加對象、師資介紹、研習時數、課程表 (時間、研習主題、講師 ) 及報名表。 (五) 場地租借證明、消防安全檢修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請 等證明文件。 (六) 有收取費用之研習之經費概算表。 (七)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教育部核准函、縣 (市) 政府委託證明、與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合辦公文等。 本府審查前項文件不符規定者,應於文到三日內補正相關文件後,再 函送本府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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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各研習應於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附參加人員名冊、相關活動照片及 有收取費用收支結算表,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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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府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實地了解或抽查各研習 之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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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各研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廢止其認證並公告之: (一) 經查課程內容、師資資格、招生對象、教學場地等與實際執行情 形不符者。 (二) 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參加人員未實際參與者。 前項經廢止認證之民間機構,三年內不得申請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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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本規定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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