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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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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繁榮街道之區段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裡地線之標準深度為距離臨街 線 (包括騎樓地) 十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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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角地之範圍以縱橫裡地線與臨街線中間之範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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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角地中第一宗土地正旁街以路線價較高者為正街,路線價較低者為 旁街,如兩路線價相等時,以使用寬度較大者為正街,寬度較小者為 旁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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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宗土地地價視其位置與臨街深度分別依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 臨街地: 1.臨街地臨街深度指數為 100 %。 2.逆三角行 (三角形之頂點在臨街線上者) 之宗地,以其在臨街線 上之頂點與底邊中點垂直距離二分之一,及底邊中點深度為起迄 深度比照袋地計算其單價。 3.街廊縱深在三十六公尺以下者,應以中間線分前後兩部分,分別 計算其臨街單價。 4.宗地深度較深超過裡地線者,其單價應以裡地單價與臨街地單價 按面積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 (二) 路角地: 1.路角地之地價除依正街計算單價後,並斟酌加計旁街地價。加計 之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點四‧五公尺加計旁街路線價之二成 。 2.前目加成原則若實際情形特殊,需酌予變更者,應由地政事務所 擬具處理原則,專案報臺中市政府核定。 3.路角地如因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或其他公共設施等因素影響其利 用價值時,應依前二目標準計算該路角地單價後再酌予減成補正 之;其減成補正成數以二成為限。 (三) 袋地: 1.袋地之單價依其深度之起迄,按下表深度指數計算之: ┌───────┬──┐ │ 深度起│4 公│ │ 深度指數% │尺以│ │深度迄 │下 │ ├───────┼──┼──┐ │4 公尺以下 │78 │4-8 │ │ │ │公尺│ │ │ │以下│ ├───────┼──┼──┼──┐ │4-8 公尺以下 │77 │75 │8-12│ │ │ │ │公尺│ │ │ │ │以下│ ├───────┼──┼──┼──┼────┐ │8-12 公尺以下│75 │74 │72 │12-16 公│ │ │ │ │ │尺以下 │ ├───────┼──┼──┼──┼────┼────┐ │12-16 公尺以下│73 │71 │69 │66 │16-18 公│ │ │ │ │ │ │尺以下 │ ├───────┼──┼──┼──┼────┼────┤ │16-18 公尺以下│70 │68 │ 66│63 │60 │ └───────┴──┴──┴──┴────┴────┘ 2.袋地之形狀為平行四邊形、梯形、三角形,其起迄深度依圖例一 、二計算之。 3.袋地位置跨越裡地線者,其單價應以袋地單價與裡地單價按面積 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 (四) 其他特殊地形之宗地,得參照前三款之規定視其地價之高低斟酌估 計之。 (五) 騎樓地已分割者,應併同後面一宗土地計算其臨街深度,且後面一 宗土地應視為臨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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