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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210910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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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清寒或優秀之特殊教育學生順利完成
學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 3 條
獎助類別與對象:
一  獎學金:凡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縣監輔會) 安置就讀於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特殊教育學生 (
    以下簡稱特教生) ,其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得申請獎學金。其
    屬身心障礙者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  助學金:凡經本縣鑑輔會安置就讀於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特
    教生,其家境清寒者得申請助學金。其屬身心障礙者需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
三  減免學雜費:特教生屬身心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均可減免學雜
    費。
四  特教生同時具備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請,其已依其他規
    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
     (助) 學金。
第 4 條
獎助金額:
一  獎學金:每名新臺幣五千元。但得視教育部補助款及本府年度預算額
    度調整之。
二  助學金:每名新臺幣五千元。但得視教育部補助款及本府年度預算額
    度調整之。
三  減免學雜費補助金額如下:
 (一) 重度、極重度障礙: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二) 中度障礙: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三) 輕度障礙:新臺幣五千元。
第 5 條
獎助名額:
一  獎學金:資賦優異學生每年二十名,身心障礙學生每年八十名。必要
    時得由審核委員會酌予調整各類名額。
二  助學金:資賦優異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核實補助。
三  減免學雜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第 6 條
申請日期:
獎學金:每年開學至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備註:合乎申請條件之學
生,由學生或家長填妥申請表 (檢附證明文伳件) 申請之。】
助學金: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備註:經學校審核通過後,
由學校彙整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減免學雜費:第一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一
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備註:經學校審核通過後,由學校彙整相關資
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 7 條
獎 (助) 學金審核:
一  初審:學校組成獎 (助) 學金審核委員會,依據本辦法第八條審核標
    準審核。
二  複審:本府組成獎 (助) 學金審核委員會,辦理複審。
第 8 條
獎 (助) 學金審核標準:
一  獎學金:
 (一) 經本縣鑑輔會鑑定之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特教生。屬
      身心障礙學生並領冊者優先。
 (二) 三年內不得重複請領。
 (三) 前一學年度在學成績證明一份 (包括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 。
 (四) 級任教師 (或導師) 推薦書一份 (應敘明學生之個性、品行及在校
      學習與生活情形) 。
 (五) 特殊表現優良足以獎勵者。
二  助學金:
 (一) 經本縣鑑輔會鑑定之就讀本縣公、私立國中、國小之特教生,屬身
      心障礙學生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
 (二) 清寒程度:領有鄉 (鎮、市) 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 障礙程度:障礙程度較重者優先。
 (四) 醫療矯治需要程度:急需矯治復健者優先。
 (五) 在學成績:優秀者優先。
第 9 條
已享有公費又請領本獎學金或助學金者,一經發覺,除取消本獎學金或助
學金之獲獎資格外,並應追回已領取之全額獎學金或助學金。
第 10 條
獲獎學生應由就讀學校輔導其適當使用獎學金或助學金,如發現有不當之
使用情形時,須負責全部追還。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