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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本府為貫徹行政革新,提高施政效率,並配合市政資訊化,發揮服務 中心服務功能,加強為民服務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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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行政院頒「行政革新方案」。 (二)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加強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三)臺灣省政府頒「加強櫃台化作業及服務台功能為民服務措施實施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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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要項: (一)服務人員:由本府計畫處派員常駐,專人專責辦理人民陳情案件處 理作業,並配合各單位輪值人員,聯合處理服務事項及綜合聯繫推 展服務。 (二)服務項目: 1.代書服務 (1)各種申請書表格式之提供與代書。 (2)法律扶助申請案件之登記與安排。 2.洽辦服務 (1)各種行政法令規章措施之查詢解說。 (2)公共事業相關單位提供服務之協助聯繫。 (3)急難救助與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之協助聯繫。 (4)市政建設建議案件之洽詢聯繫。 (5)洽辦公務需協助之有關事項。 3.查催服務 (1)一般公文處理情形之查詢與逾期未結案件之催辦。 (2)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情形之查詢與逾期未結案件之催辦。 (3)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之查詢與逾期未結案件之催辦。 4.協談服務 (1)陳情案件之處理與疏導。 (2)陳訴檢舉案件之移辦。 (3)市民會見市長時間之登記。 5.臨時交辦事項 (三)服務作業: 1.各單位輪值人員應依人事處排定之輪值表,於上班時間內至服務 中心輪值,並於值日簿登記,因故未到者應覓妥職務代理人替代 ,無故不到者以曠職論。 2.服務人員應配戴識別證,其穿著應整齊清潔,服務態度應保持和 藹可親、平易近人,並注意接聽電話之禮貌。 3.服務人員應竭誠為民服務,對服務事項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應立 刻加以處理,民眾請服務事項如涉及技術性或不能直接處理者; 應即聯繫業務有關單位處理。 4.服務人員應隨時充實各項申請書表,以供民眾取用,並注意服務 環境整潔,維護環境綠化、美化。 5.服務中心應標示服務項目,提供專線服務電話,備置飲水設備、 政令宣導有關刊物或書報雜誌,並留置適當處所供民眾休息等候 。各項設施如有缺失,服務人員應立即向計畫處反映,立即改善 。 (四)狀況處置: 1.服務人員應隨時檢查公務機密及安全防護設施,且與本府駐衛警 察服勤人員保持密切聯繫,共同配合處理偶發事件,並為各項必 要之措施。 2.服務人員遇有危害事件、危安狀況時,應通報下列相關單位支援 處理: (1)第一分局(電話:二二二三九0九)。 (2)西區分駐所(電話:二二二二六三二)。 (3)本府政風處。 3.遇有重大事件無法處置時,服務人員應迅即陳報市長室並通知主 管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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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事處及計畫處應隨時派員了解服務人員服勤狀況,並對服務績效加 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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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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